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文旅宽窄巷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8721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