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铁塔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715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某某,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铁塔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21元,减半收取计7960.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