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718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计2903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