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20045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乙,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