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勤学巷2号楼4单元4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北京红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立业路12号1幢1至3层101-3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红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