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2执1386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502民初6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49151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2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2026年2月10日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自行履行399313.50元,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中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2026)陕0502执1386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