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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4民初56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告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