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4民初56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告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