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4618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46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