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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4618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5民初46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