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794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259012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礼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站改扩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686532433。
负责人:***。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站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