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启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86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启泰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启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549504元,西安启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762.5元、保全费3382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人书面告知我院在立案执行前双方已履行完毕(2024)陕04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启泰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