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隆鑫电机有限公司、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74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隆鑫电机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 被执行人: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郫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隆鑫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欣三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44827.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 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