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982民初184号

原告:甘肃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085774485E。

法定代表人:马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

负责人:朱方。

原告甘肃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恒大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敦煌项目部(以下简称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被告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被告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负责人朱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恒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立即支付欠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8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委派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负责人朱方与甘肃恒大公司(原敦煌市百家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签订综合楼装修合同,约定由甘肃恒大公司承揽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位于敦煌市七里镇光伏电站办公楼装修装潢工程,工程总价款为31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工程负责人朱方于2014年4月16日找到甘肃恒大公司协商签订附加协议,双方约定在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基础上增加490000元作为工程增项的工程款。后甘肃恒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交付,经结算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还应支付工程款10000元,但其一直未清偿,侵犯了甘肃恒大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另因被告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甘肃恒大公司要求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辩称,甘肃恒大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博尔公司,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朱方系博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无权代表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及江苏电力三建公司项目部,不应该由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承担责任。另外敦煌法院2019-1138号、2019-1139号、酒泉中院2019-95号案件中朱方都是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起诉,被告还包含伟华公司、江苏博尔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尔公司)两家分包公司。在上述案件庭审笔录中,朱方陈述其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分包公司资质,挂靠在分包公司名下,进一步证实朱方并不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员工,朱方是江苏博尔公司的人员,真正的合同相对方是江苏博尔公司,应由朱方及江苏博尔公司承担责任。另外,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江苏博尔公司,所以在庭前申请追加江苏博尔公司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再次要求本案追加江苏博尔公司。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江苏博尔公司,依约向江苏博尔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于江苏博尔公司是否与本案发生装修事实,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不清楚。本案反映出朱方是江苏博尔公司的人,其自述和自认不能代表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朱方与江苏博尔公司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因为印章而否认该事实,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授权代表是朱达彬,项目经理是唐龙祥,请求依法裁决。

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辩称,1、对甘肃恒大公司所述案件事实无异议。朱方确系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在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的项目部负责人,该光伏电站办公楼装修装潢工程经过了两次装修,目前尚欠甘肃恒大公司10000元。2、由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朱方(项目部),且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不承认第一次装修,朱方已自行垫付了第一次装修款310000元,故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现应支付320000元给朱方(其中310000元给朱方)后,再由朱方支付10000元给甘肃恒大公司。3、庭审中审查资格过程中,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朱方确实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负责人,也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而且装修款项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到现在也没有给朱方支付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甘肃恒大公司提交的2013年11月28日综合楼装修合同一份,拟证实甘肃恒大公司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结合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答辩意见,可以证实该工程已经完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拖欠甘肃恒大公司10000元未付,合同加盖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公章,朱方认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应对其项目部在外签订的协议承担责任。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质证后认为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博尔公司,具体事物由江苏博尔公司负责,是否与甘肃恒大公司发生装修事宜,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不清楚;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未将印章交给朱方只用,即使合同为真,也是擅自使用公章,并不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朱方是江苏博尔公司的人,应由江苏博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质证后对证据无异议,称其系敦煌项目部的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的公章当时由项目部保管。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能证实甘肃恒大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2、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提交:①2013年12月24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J2013121G019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拟证实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江苏博尔公司,其中附件第六条约定,综合楼土建工程是分包内容之一,仅是土建工程,并没有装修工程。②2018年8月8日授权委托书一份、2018年8月9日收款收据两张、2018年8月9日银行汇票两张,拟证实江苏博尔公司授权朱方为其代理人,朱方凭授权领取了款项。③合同编号为ZJ2014071G036的(江苏华电兴化沙沟80MW光伏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分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书一张、合同编号为格尔木-003#的(华电格尔木二期20MWp并网光伏电站土建项目)施工分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书一张、合同编号为ZJ2014012G020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分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书一张、合同编号为ZJ2013121G019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书一张,拟证实朱方是代表江苏博尔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进行结算,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无关,应由江苏博尔公司承担责任。甘肃恒大公司质证后认为施工分承包合同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签订的,其所有的证据都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及朱方之间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是本案中甘肃恒大公司实际的合同相对方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有其他债务,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应当另案起诉,不能作为拒不向甘肃恒大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事由。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质证后认为结算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江苏博尔公司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签订的,朱方是实际施工人同时是江苏博尔公司的挂靠人,也是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实际负责人;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只有结算书,没有结算清单,在结算清单上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认可二次装修,江苏电力三建公司应提供结算清单。

本院认为,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提供的2018年8月8日授权委托书、2018年8月9日收款收据及银行汇票均系沙沟工程款事宜,与敦煌项目无关联性;合同编号为ZJ2014071G036结算书、合同编号为格尔木-003#结算书系兴化沙沟项目、格尔木二期项目与敦煌项目无关联性;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合同编号为ZJ2014012G020结算书中乙方为江苏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该项目合同,不能证实该结算书与本案敦煌项目综合楼装修有关联性,亦不予采信;合同编号为ZJ2013121G019结算书上虽有朱方为批准人签名,但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提供的该工程结算书中工程量增加统计表第5项、第6项载明,综合楼装潢施工和装潢改造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即不在合同编号为ZJ2013121G019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范围内,故甘肃恒大公司主张的装修合同范围不在江苏博尔公司施工分承包合同之中成立;合同编号为ZJ2013121G019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签订时间在甘肃恒大公司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签订装修合同之后且施工内容范围不同,前者的土建工程与后者的装饰装修并非同一标的,故以上证据不能证实朱方系代表江苏博尔公司与甘肃恒大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

3、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提交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结算书一份,该证据系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提供给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拟证实该结算书中最后一页工程量增加统计表第5、6项为案涉工程,已完工。甘肃恒大公司质证后无异议。江苏电力三建公司质证后认为江苏电力三建公司系分包给江苏博尔公司的,博尔公司具体分包给谁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不清楚,结算单反映出朱方是江苏博尔公司的项目人员,足以证明本案合同相对方是江苏博尔公司和朱方,与江苏三建公司无关。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能证实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经质证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8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与敦煌市百家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甘肃恒大公司)签订综合楼装修合同,甘肃恒大公司承揽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位于敦煌市七里镇光伏电站办公楼装修装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七里镇光伏电站;工程期限:20天,开工期限2013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8日;工程造价为叁拾壹万元……”2014年4月16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与甘肃恒大公司签订补充条款协议书,约定:“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给予甘肃恒大公司增加综合楼装修及业主公司电动大门的工程量合计人民币49万元整,所有条款按主合同执行……”后甘肃恒大公司如约按期完工交付,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支付大部分款项后,经双方结算,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尚欠甘肃恒大公司工程款10000元未付。后甘肃恒大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于2020年1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甘肃恒大公司与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签订的综合楼装修合同及补充条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尚欠甘肃恒大公司10000元欠款未付,有甘肃恒大公司提供的综合楼装修合同、补充条款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法人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甘肃恒大公司要求江苏电力三建公司敦煌项目部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主张朱方系代表江苏博尔公司与甘肃恒大公司签订综合楼装修合同,无证据证实,其提供的2016年12月26日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J2016122G068的甘肃华电敦煌40MW光伏发电项目35KV开关站土建及安装施工分承包合同工程范围与综合楼装饰装修无关,故其主张甘肃恒大公司的欠款应由江苏博尔公司承担、要求追加江苏博尔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江苏电力三建公司与江苏博尔公司、朱方之间的纠纷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甘肃恒大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甘肃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甘肃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文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 记 员 刘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