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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3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01686-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第1幢N单元171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396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80元及2018年7月1日至9日的工资报酬5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或其他收入496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