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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PERKINELMERHEALTHSCIENCES,INC.)。住所:美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号(940WinterStreetWaltham,Massachusetts02451,USA.)。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北区M1-9-1-1地块海源北路***号办公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刀元军。 上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必须要通过形式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形式证据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至少需要提供第二被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系第一被告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商的形式证据,否则,第二被告就不符合“明确的被告”这个法律要件。二、上诉人经审慎核实,云南**商贸有限公司并非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该公司也未取得任何相关销售的许可,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上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唯一“明确的被告”,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依法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四、原审原告声称向第二被告购买了原告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显然系本案原告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而刻意为之。五、本案的关键被告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产品生产地均在广州市,加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经验和专业性,本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及审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商贸有限公司不属于“明确被告”及“适格被告”,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被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