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某某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铂金***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940号。授权代表:约翰L.**。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北区M1-9-1-1地块海源北路658号办公楼5楼501号。法定代表人:刀元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铂金***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80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铂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试剂盒整体而非说明书,二审判决以试剂盒说明书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用于诊断疾病,以主题与说明书记载不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铂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干扰物检测”实验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错误。即使将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未包含“测试化合物”,但被诉侵权产品能够“检测琥珀酰丙酮”,则只要通过添加“测试化合物”并比较“检测琥珀酰丙酮”的结果,就能够“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且“添加测试化合物并比较检测琥珀酰丙酮的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通用的研究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两者构成等同。铂金***公司据此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丰华公司提交意见称,1.被诉侵权产品试剂盒是铂金***公司公证取证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否认该说明书用途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并无不当。2.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记载的“干扰物检测”实验使用了测试方法的举证责任应当归于铂金***公司符合法律法规。3.“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步骤存在实质性不同,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二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铂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人。经再审审查查明,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42-45记载,其请求保护的是“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鉴定调节酮水平化合物的方法”,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鉴定待测试化合物是否属于能够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进而将该方法用于选择有调节活性的化合物,将其用于代谢疾病的治疗。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首先,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或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被诉侵权产品是检测样品中琥珀酰丙酮含量的试剂盒,试剂盒说明书记载了试剂盒的预期用途是“用于检测新生儿滤纸血片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和多种氨基酸、肉碱的浓度”。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新生儿血液中琥珀酰丙酮的含量,试剂盒产品可以被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可能患有高酪氨酸血症等代谢疾病,本质上是用于诊断疾病,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或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在用途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均不同。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将待测化合物与细胞接触的步骤,以及确认待测化合物是否属于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步骤,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不包含这两个步骤,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用途以及具体操作步骤均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原审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铂金***公司关于二审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等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铂金***公司申请再审主***仅以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与涉案专利比较就得出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二审判决第19-20页记载二审法院在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时,是将被诉侵权产品整个试剂盒作为比对对象,试剂盒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只是比对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如铂金***公司主张的仅以说明书为比对对象,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铂金***公司申请再审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问题。铂金***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专利侵权,需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予以举证,二审判决认定铂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分配的相关规定。故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铂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铂金***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睿隽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