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21民初4238号
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235.99元。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3235.99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以上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3836元,由申请人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