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809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魏中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延,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488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北京日佳柏莱窗业有限公司先于原告***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2民初3792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芸
书 记 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