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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94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