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锋锐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山东锐创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3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羊口镇政府驻地临港工业园渤海大道以北、电厂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锐创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石堆206国道与双丰大道交叉路口西北角(双丰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笑,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先锋锐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4层040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锐创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笑、北京先锋锐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东方无纺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