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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1049号 原告:固安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第三人:中共固安县委老干部局,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固安县某某联合会,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安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共固安县委老干部局、固安县某某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固安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安县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