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9民初4825号
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00元,由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