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3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汉钢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江苏徐汉钢构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3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9166.54元,并向本院申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株仲裁字第104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