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澳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景园16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澳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澳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11执2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孔 维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