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业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5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业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11#幢11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3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3执557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