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557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业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11#幢11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3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6776.01元,***行金6172.72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止),承担本案执行费78980元,以上共计671928.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1928.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