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某某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004号
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鉴定,提起上诉、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州社区洲石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4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桥**停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695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晓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