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兴,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
法定代表人:夏健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2年8月24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于2022年8月26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2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61元,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之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5,546元。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健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47183.6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5,546元,尚有341637.65元及后续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南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轶 强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筱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