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1执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县百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新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968772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县百盛农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082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732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54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执2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谢
审判员莫杭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