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91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泰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通华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泰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昌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苏1091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盛泰昌置业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集通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盛泰昌置业公司发送了(2020)苏1091执737号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向***、盛泰昌置业公司发出了(2020)苏1091执737号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盛泰昌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盛泰昌置业公司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及执行情况为:
1、***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因剩余金额较小,暂无扣划价值;
2、盛泰昌置业公司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
3、***、盛泰昌置业公司名下均无房产;
4、盛泰昌置业公司名下无车辆,***名下苏K×××**、豫Q×××**车辆本院已经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委托***户籍地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了***的房产信息,经查询: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委托盛泰昌置业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盛泰昌置业公司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