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02执恢50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执行,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