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3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三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金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郭电放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临江路**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金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鸿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