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02执恢55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