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430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华,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紫琅路28号4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38290120M。
法定代表人:储小梅,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如东县。
被告:如东曹阳绿化施工队,住所地在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十组8号。
经营者:曹阳。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曹阳绿化施工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得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