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659号之三
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紫琅路******。
法定代表人:储小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天天,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晶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兴佳园****
法定代表人:钱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润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越江路**
法定代表人:周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晶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润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五建
人民陪审员  柯月梅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