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816号
原告:***,女,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华,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玲玲,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紫琅路******。
法定代表人:储小梅,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如东县。
被告:如东曹阳绿化施工队,,住所地在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
经营者: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万佳融达(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曹阳绿化施工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本案须工伤前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得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