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化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02财保8号
申请人: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B76XC1F,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四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875233304,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帐户(帐号为:23×××92)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349250元。申请人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保单号为1195606390153357712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帐户(帐号为:23×××92)予以冻结。
保全标的额为2349250元。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司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