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02民初616号
原告: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四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B76XC1F。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宇,绥化市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875233304.
法定代表人:李春涛,职务董事长。
原告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案涉《水稳土采购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属本辖区管辖范围,故原告应到对此案有管辖权的部门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绥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