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云卬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云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7号

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九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剑翔,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云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位不详。

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云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