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左南、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5民初1522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厂房)自编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5836872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入职被告,双方订立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手写填写工作内容为质量技术部技术员,手写填写正常出勤情况下每月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不低于8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100元/月。2022年8月25日,被告员工将《劳动合同》提交给原告签名,但原告并未查看即将劳动合同撕毁;2022年8月29日,被告总经理助理***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表示原告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由于原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其2022年8月31日前办理好交接工作;原告反驳表示拒签的是劳动报酬只有2300元的不合理劳动合同,如果按照劳动报酬8000元的劳动合同依然是同意签字;此后被告总经理助理***则答复现在是公司不同意按原工资标准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2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通知》,表示原告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由于原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做好工作交接,上面有手写“请公司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字迹。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认可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原告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合计377.12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原告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合计383.84元。原告提交的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的交易流水显示原告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实发工资分别为6292元、7430元、6532元、7170元、5645元、7308.55元、7487.59元、7446.1元、8266.86元、7744.55元、7922.23元、7797.99元。双方均确认2020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对经济赔偿金有争议。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27日被告安排员工送达一份薪资为2300元且包含诸多霸王条款、留白内容的劳动合同要求原告签名,原告当场要求按照原薪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负责合同签订事宜的总经理助理***表示就按这份合同续签,原告拒签后被告未再安排原告续签及协商合同到期后的薪资、工作等事宜,2022年9月28日被告召开例会通知原告不再按原薪资与原告续订合同并要求原告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2022年9月1日到期后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合同到期前向原告出具解约《通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80元。被告答辩称2022年8月25日上午11时员工***将新的劳动合同放在原告的工作台面上,新合同中将原合同中最低工资标准从2100元调整到2300元,原告拿到劳动合同后都没有看一眼就将劳动合同撕毁,并在2022年9月29日被告发出通知后在工作周会议中多次发生向被告总经理喊话、拍桌子,要求被告辞退原告,之后原告还将自身想法发布到被告微信工作群及被告与客户的工作群中,诋毁被告及其员工,严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被告声誉,给被告造成极坏的影响,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不合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8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告员工将一份文件放在原告桌面,原告随即将该文件撕毁;2、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30日,原告在微信群“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燃气施工群”、“监理、设计、施工群”中发布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加班费及报销款、总经理助理公账借支、私帐还款、肆意曲解劳动法等内容。原告不认可监控视频,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主张视频内容有删减,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仲裁情况: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该委员会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909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被告未就仲裁裁决起诉。 另查明,原告在本案劳动仲裁过程中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粤0115民初财保175号民初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0000元的财产,原告缴纳了保全费42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180元;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当庭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就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劳动合同、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银行流水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争议,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经济赔偿金。结合现有证据可知,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2022年8月25日被告将新的劳动合同送给原告,可视为其作出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当场将劳动合同撕毁,并主张新的劳动合同薪资低于原待遇且包含诸多霸王条款、留白内容等,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考虑到系因原告自身行为导致该合同灭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可以认定系原告不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原告不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以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原告月平均工资7636元/月〔(6292元+7430元+6532元+7170元+5645元+7308.55元+7487.59元+7446.1元+8266.86元+7744.55元+7922.23元+7797.99元+377.12元×2月+383.84元×10月)÷12个月〕核算经济补偿金共19090元(7636元/月×2.5个月)。 综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09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10元、保全费220元,被告广州莱仑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