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26民初93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地址: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24年3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莱某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