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32号
申请人:常州市宏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施文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经济开发区光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宏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20年7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7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宏丰化工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宏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
审判员宋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