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0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1254865K),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杨柳青发电厂对过(杨柳青九街木材交易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3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