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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轮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7号
原告:宁波金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江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北区,现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金轮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轮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