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清申3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天津市某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2010年11月1日被吊销经营执照后未能组成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被吊销经营执照多年,应当及时清算有序的退出市场,以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天津市滨华建设开发中心已经被注销,申请人作为其上级单位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确有必要,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对该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故申请人天津市某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某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