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强清1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裁定受理了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天津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以无法接收清算企业的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清算企业没有任何财产及银行账户信息为由,申请终结本次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5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天津市滨华建设开发中心、天津市某某照明装饰有限公司、董博石,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组调查,该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已经注销,另一个自然人股东无法联系,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固定资产等任何资产,公司开户银行账户已经注销,清算组已完成清税及税务注销等工作,未查询到企业用工信息,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现该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其无法提供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经营资料等重要文件。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载明了上述情况,认为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已无法继续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接收到清算公司财产、账册、文件资料、证照、印章等,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天津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自作出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