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624执保451号
湖南茗冠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4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茗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财产予以冻结: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及金融账户的存款1,46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湘0624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茗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邮编4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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