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陵区罡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本院给其指定缴纳期限,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