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陵区罡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本院给其指定缴纳期限,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