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与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96号
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组织机构代码14194399-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开发区振宇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457-4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扬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与被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宇达动力机部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