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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江苏力盛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1民初232号 申请人: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新开路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力盛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天罡路111号 被申请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天罡路99号 申请人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力盛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江苏力盛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伟业电子制板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江苏力盛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