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4985号
申请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村万荣街**C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